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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估对企业有利的方面
作者:湖北久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12 08:44:43
实践证明,被评估出来的商标价值已被人们在经济活动中接受,通过国内外企业界实践,商标评估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有利于企业:
(1)有利于企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据统计,全国有数十万合资企业,而进行无形资产评估的企业微乎其微,其中评估商标的企业更少。粗略估计有几百亿元的国有资产流失。因为现行财务制度把商标、技术改造等无形资产投入的资金作费用处理,在帐面上没有反映。我国有一家规模较大的钢铁公司在股票上市时,因为帐上未列出,也未适时进行评估,故而商标的使用价值未列入总资产中。
(2)有利于湖北商标注册权的管理和保护。
通过评估可以有效地维护和协调所有者、经营者的权益。商标评估后,企业可以在对外合资,企业股份制改造等方面作价入股,商标在转让、许可使用以及索赔方面,可以按价值进行处理。
(3)有利于了解企业自身实力,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通过评估,企业可了解商标的“含金”量有多少,潜力有多大。商标价值越大,证明其品牌的知名度越高,市场占有率越大,越受消费者的欢迎。有利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有效地利用品牌战略,更好的创造名牌开拓和占领市场。在评估过程中对无形资产的商标价值应当依法科学地评估,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适当,引用资料,数据要真实、合理、可靠。同时,还应有序地进行。
我们认为只有商标专用权变动或者在商标活动中需要时,必须适时对商标价值作出评估,否则影响其正常活动影响产权交易,造成无形资产流失或者共享。对商标价值评估我们认为有以下几种情况应该进行评估:
(1)商标专用权的有偿转让,即产权的转移;
(2)我国企业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需要使用的商标;
(3)成立股份公司需要商标作价入股;
(4)签订商标有偿使用许可,需要对商标许可使用费作价;
(5)企业联营兼并需要使用商标;
(6)知名度较高的商标确定其专用商品价格;
(7)企业发展需要对商标价值评估;
(8)其他国家规定需要对商标价值评估。
商标与企业名称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商标与企业名称又有密切联系,尤其是它们在将本企业与其它企业、本商品与其它商品相区别的作用上十分类似。
企业名称与本企业商品所使用的商标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有的企业在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后就将商标改作为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来使用,如原青岛电冰箱总厂改为“海尔集团公司”,原今日集团更名为“乐百氏”。也有一部分企业为打开市场销路,在感觉到法律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规定得较为严厉后,便转而考虑将他人的商标拿来作为自己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即产生了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问题,其实这也属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
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包括:
1、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其它企业有意或者无意地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即企业名称权侵犯商标权;
2、将它人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中的显著部分作为商标使用,即商标权侵犯企业名称权。先进的信息传播方式使商标知名度的创立时间愈来愈短,相比之下,企业名称创出知名度的机会和难度要大得多,故企业名称权侵犯商标权的情况要远多于商标权侵犯企业名称权的情况。
我国法律法规对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问题如何解决呢?一、199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未充分估计到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诸多情况,其在第9条中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以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第5条还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名称权侵犯了他人商标权应适用“可以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但此种标准对个人的主观判断依赖很大,不同的社会背景,文化程度、行业特点、心理状态等都可能造成大相径庭的判断结果。故不具备法条应有的清晰性和明确性,导致有关部门在实际执行中的有意或无意的偏差。
二、1992年后,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化,企业名称侵犯商标权的情况开始浮出水面,91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明显滞后现实的发展。1993年12月1日,《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这部肩负维护市场公平重任的法律仍然未对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现象予以足够重视。其对企业名称权侵犯商标权的情况没有丝毫触及,对于侵犯企业名称权现象则规定了一个十分模糊的标准“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第五条第3款)。1996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工商标字[1996]第157号)。此通知针对“有些地方的商品销售网点和提供某种服务的站点,未经湖北商标注册人允许,擅自将其注册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或营业招牌使用。
三、由于上述法律文件一直未能彻底解决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冲突问题,企业权益被恶意侵害现象普遍存在,不仅在个体上使企业权益受到侵害,也从整体上损害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化、法治化建设过程,直接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在进一步深入改革、准备加入WTO法律条件上的不足之处。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取证据,或对足以影响案件的关键证据调查手段穷竭后,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取证据,或对足以影响案件的关键证据调查手段穷竭后,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通常分为三类:
(1)保全被控侵权产品;
(2)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以便确定赔偿额;
(3)调取被控侵权人存在侵权的证据。
法院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对易拍照的被控侵权产品采用拍照的方式,或采用记录下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的方式,对易于调取的书籍、商标实物等采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对于被控侵权人的财务账册往往因侵权人的阻挠或隐藏而极难得到。
为了使得商标诉讼获得最大的胜率,经常需要确定是否引入更多的被告。在商标侵权行为的实践中,有印制侵权商标标识、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和制造、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等直接和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也有帮助、教唆商标侵权的间接和非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续展,是商标权拥有人在湖北商标注册有效期届满十年前十二个月内,依照规定的手续、流程,办理商标续展,以延长其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今天我司就来说说商标续展为什么比商标注册贵?有些人就说既然商标续展一次就要缴纳官费2000元,我新注册商标注册官费才500元,我重新注册商标不就得了?答:错,成功重新申请注册商标的概率很低!在商标期限满时,商标局是不会主动通知的,全权依靠商标权拥有人自觉。
但实际上,商标权拥有人忘记为商标续展的事经常发生。个人、企业如果采取等待商标过期后,再重新申请的做法,极有可能遭到抢注的危机,即商标注册的成功率较低。商标续展比重新注册商标的好处有几点:
1,耗时短。完成商标续展工作需经过商标续展注册申请、商标局审查、续展公告、核发续展证明等环节,若无其他异议,一般只需4个月左右;对于重新申请注册商标,一般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还不包含有其他异议;
2,难度低。商标续展只是对主体资格审查的形式要求,过程简单,通过率高。与商标续展相比,商标注册需要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这大大增加了难度,通过率也较低。
3,风险低。相对于商标续展,商标注册除了要经过审查主体资格的流程,还必要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即与商标库里的商标进行对比,且会进入公告期让其他人自动提出异议、无效,容易遭到驳回处理;
4,商标价值提升。商标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在企业多年的推广与经营,已具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与美誉度,商标续展则是对这种商誉的一种秉承。且现在中国可注册或是有蕴意的商标资源已不多,商标权人需珍惜现有的宝贵财富;
5,有利于申请著名及驰名商标:历久弥新的商标,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商标存在的意义及对市场、人群的影响,越容易申请成著名及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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