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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商标注册后有哪些使用不当的理由

作者:湖北久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1-10 08:36:17

武汉商标注册后,如果我们没有使用,如果是以下情况之一的,就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域名和商标属于注册体系不同的两类知识产权。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有人将他人在先注册商标中的文字部分注册为域名的情况,甚至也有人恶意将他人的知名商标抢注为域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域名的注册、使用行为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或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会导致域名注销或者转移给他人使用。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即注册域名和侵犯商标权的关系。如果将该域名投入商业使用并可能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属于侵犯他人商标权。但如果仅仅注册域名却未投入实际使用,也会侵犯商标权吗?对此问题,可从两个层面展开分析:

首先,从商标的功能来看。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使相关公众能够区分不同的商品或服务提供者。如果注册争议域名后未实际投入使用,还未使该域名与任何商品或者服务建立指示来源关系,就不会造成将域名作为网站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标记而与商标权产生冲突的可能。只有对域名进行了商业标识性的使用,才有可能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其次,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也限定了商标权人的权利范围,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通常应具备被控侵权使用商标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的要件。关于涉及网络的商标侵权行为的司法解释也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属于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可见,使用域名的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至少应该满足域名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通过该域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条件。

域名即使投入使用,如果使用域名的行为不属于商业标识性的使用或者使用域名的网站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则该使用域名的行为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由于注册域名后进行使用的行为尚且未必会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仅注册域名的行为即更难以认定为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如果仅仅注册了域名尚未投入实际使用,不会侵犯他人商标权。当然这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将他人商标抢注为域名,如将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作为域名进行注册,根据具体情形可能会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样不能再持有相关域名。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仅注册域名未使用的情况,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根本区别:

1、保护不同:实用新型专利只与产品的形状、构造有关,在保护范围上比发明专利更窄。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都是从申请日算起的。

2、申请流程不同:发明专利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而实用新型专利不用实质性审查,从这一点上看,发明专利的审查要比实用新型专利严格很多,所以很多人管实用新型专利叫做小发明,或者小专利。

3、审查的周期不一样:实用新型专利需要1年左右能够拿到专利证书,发明专利由于受实质性审查的时间比较长,照现在的速度大概需要2年左右拿到专利证书,由于一些领域的审查力度较大,所以授权时间很可能长达3年左右。

其实任何专利的价格都是无法确定的,但是从技术含量上来讲,发明专利的技术含量要高于实用新型专利,但是不是每个专利都可以申请发明专利的,从现在市场上的价格,以及申请专利的费用,授权率来看,发明专利的价值高于实用新型专利。

商标所有者如发现自己的商标遭受侵害时,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请求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迅速、有效地制止、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应向受理机关提交《投诉书》或《起诉状》、被侵权人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侵权商标的图样、包装、发票、实物等有关侵权的证据。《投诉书》或《起诉状》中要载明被侵权人的全称、住所、注册商标名称及图样、商标注册证明、商品销售情况、侵权发生地、侵权事实、请求处理的要求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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