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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对湖北商标注册代理机构的监管

作者:湖北久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0-30 08:23:42

商标事务所: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商标法》,加强对湖北商标注册代理机构的监管,今年以来,市工商局深入开展了商标代理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构建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全市商标代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是加强日常管理,抓好源头治理。开发商标数据管理和商标监管服务系统,建立商标代理机构信息管理平台,对全市商标代理机构信息进行即时查询和监测分析。今年以来,对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的764户市场主体进行逐一走访,对在总局商标局备案的280户商标代理机构发放了调查问卷。

二是加强信用监管,提高监管效能。依托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整合企业信用公示平台、联合征信系统、情报信息平台、商标监管服务系统、12315投诉举报平台等五大平台信息资源,建立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推动代理信用信息在行政许可、表彰评优等方面的运用,对失信代理机构实施部门联合惩戒。

三是加强案件查处,形成行业震慑。依托工商情报监测平台,在互联网上建立搜索模型,实现商标代理违法行为自动搜集、智能研判。利用电子证据取证实验室,固定商标代理违法行为证据,提升案件办理的针对性。

四是加强行政指导,规范经营行为。综合运用行政建议、劝告、提醒、警示、辅导等多种行政指导方式,从诚信经营、严格履约、规范收费、合法宣传、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等六个方面,指导商标代理机构规范经营服务行为287户次,开展行政约谈86户次。

五是加强制度建设,促进健康发展。出台《加强商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商标代理机构规范代理指引》,构建代理业务质量标准化管理体系,促进全市商标代理行业整体水平的提升。

什么是“撤回三”?《商标法》明确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商标局注销注册商标”,因为商标权是一项私权,其成败取决于市场行为。如果您注册成功,您将不会使用它。如果其他人想使用它,他们不会成功注册,这导致了资源的浪费,所以法律有这个规定!如何规避商标撤销的风险?“三防撤销通知书”直接发给商标权利人,所以要时刻注意你的商标注册地址是不是能收到这样重要的文件,或者你没有收到法律文件就会错过法律辩护期,或者你没有看到“送达通知书”,你的商标就会死甚至成为另一个你不知道的商标!因此,如果您的商标注册地址发生变化,不能及时收到信函,必须到商标局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这很重要。

一旦商标被撤销三次,且不能提供使用证据,商标将被撤销。商标注册后,是否使用过,是否规范使用,使用证据是否保存!这是许多快速成长的企业面临的一个普遍问题,事实证明,在利用时间时,这一问题往往不那么困难!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商品交易单证或者广告中使用商标的行为,展销等商业活动中商品原产地的认定。“使用”是“撤回三”条款的核心。

“使用”的具体证据和材料包括:例如,您的商标用于商品的外包装、容器和标签上,或用于商品的附加标签、产品手册和介绍手册上;或用于与商品销售有关的交易文件上,包括销售协议、发票、票据、收据、单据,货物的进出口检疫证明、报关单、商标名称等应打印在有关单证上,如XXX品牌服装等;或在媒体或广播、电视、杂志等广告方式宣传实际使用该商标的货物或服务,报刊广告牌、邮寄广告等(报刊由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发行);或者在展览、展览中提供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其他资料、照片等(展览、展览应当经各级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批准举办)。

此外,应注意证据中反映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的一致性以及证据的形成时间,以确保“使用”证据的有效性,以确保商标不会撤回”。由于商标注册时间长、不确定因素多、企业经营需要等原因,品牌更替升级后,逐渐出现“防御商标”、“保留商标”、“历时商标”,成为“三撤”的受害者。因此,应当及时补充登记。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政府政策限制、破产清算等原因,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的,为“正当理由”,不予撤销。

药品注册商标因批准药品上市等原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的,为“正当理由”,不因“撤回三项”条款而被撤销。如因地震、国家政策等原因暂时停止使用该商标,可视为“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在保留这些证据的前提下,该商标免予注销,否则不合理的说,因为你不知道“三退”什么时候来,你的商标什么时候能正常使用!商标法规定的目的是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商标注册人只有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地使用注册商标,其使用行为本身不违反商标法的规定,才能履行法律规定的使用义务。

无论有多少方法和措施来预防和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永远不会有最完整的解决方案,只有一个案例!注意它,正视它。有必要撤销这三部法律。这取决于你如何使用它们。此外,一些企业和个人应避免浪费商标资源,不要盲目申请“撤三”进行商业竞争或抢夺商标资源,浪费国家公共资源。当然,今后,法律还将严厉打击急于注册商标牟利的人,商标的审批和管理也将更加完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持有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租赁或经营管理,无实物形态,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请按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我国企业众多,但由于市场经济起步较晚,大多数企业还没有意识到水果商标注册的重要性。即使一些企业已经实施了登记工作,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仍然很低。

我们会看到一个现象:水果商标注册成功后,特别是大品牌和大成就之后,会出现一些其他类似的商标,影响企业的发展。基于这种情况,发展联合商标是权威人士给企业的建议。据该负责人介绍,可以理解,所谓联合商标,是指同一商标的所有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某一商标和若干类似商标。

其中,注册使用的个商标为主要商标,其余为类似商标,即水果商标注册中的联合商标。共同商标的存在也有其原因和必要性。一般来说,商标局在审查水果商标注册申请时,会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驳回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类似商标的申请,所以理论上是这样的,主商标的注册本身可以对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类似水果商标的注册起到规范作用。然而,在实践中,考虑到商标近似审查中的主观因素,在商标所有者眼中,一些可能与主要商标混淆的商标可能与商标局审查人眼中的主要商标不符,然后可以批准注册。

为此,对于商标权人来说,在他人试图抢先注册同类商标之前,先提交注册,防止他人不当注册,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措施。为了减少商标的闲置,防止商标资源的浪费,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水果商标不连续使用而注销注册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核准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注册商标。”

联合商标的性质决定了其注册目的不是为了使用,而是为了保护主商标。

因此,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律法规,水果商标注册三年后,以保护主商标为目的注册的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有被撤销的风险。在实践中,商标所有人很难使用每一个防御性商标和共同注册商标。因为防御性商标与联合商标的区别在于注册的目的不是为了使用,而是为了保护主商标。因此,辩护商标和联合商标不可避免地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的不使用撤销制度相冲突。国家正式备案机构帮助您作为商标代理人,拥有多年的商标注册经验,15年的资深律师指导,以及专业的商标注册团队,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你帮助商标局的知识产权专家。

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质押吗,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具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那么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质押吗?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质押吗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质押吗?

我国《担保法》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抵押:(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该法第79条还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由此可知,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是可以用来质押的。当然,以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当事人应该签订质押合同,并向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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